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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21-06-16 15:19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韶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701,邮编:512026,联系电话:0751-8750180,并在信封上注明“综合协调科(收)”。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gzlb2012@163.com。

特此通告。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

韶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地区已建的,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一体化设备、生物转盘、生态滤池、人工湿地、稳定塘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包括统一建设的户外三格式化粪池及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以接户井为界限,接户井之前为户内系统,由农户自行管理、维护,户外系统由运维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村庄,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处理工艺相对复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用第三方模式开展运维管理;地处偏远、布局分散、运维技术要求不高或采用资源化利用(生态消纳)模式的村庄,可采用自行运维管理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村(居)委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考核制度或办法,做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规范管理管网、设施相关档案资料,监督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村(居)委应当在乡镇(街道)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农户是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定期主动检查自家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的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农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的要求同步建设污水输送管道,将自家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

十一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运维人员,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巡查检查和生产台账记录等工作,确保出水稳定达标,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十二 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或由乡镇(街道)自行进行运维管理,并安排运维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检测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

(二)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

(三)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

(四)因作业不当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划分;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沟渠、检查井、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处理设施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沟渠、检查井、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处理设施和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堵塞及时疏通;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沟渠、检查井:管道、沟渠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错接、漏接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的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周围无杂草丛生、杂物堆放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耗电量记录;

(四)年度检修记录。

第十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或乡镇(街道)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主管部门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每半年将运行维护情况汇总整理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 运行维护情况应当在运营服务的农村(社区)适当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当地村(居)民监督。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的运维评价评分细则,从处理质量控制、污水收集系统现场管理、污水处理站点现场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社会综合评价等方面对运行维护单位或乡镇(街道)进行量化考核评分,作为安排运维资金的参考标准。

二十一 运行维护实施主体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对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可委托第三方),并及时报送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年度监测方案组织对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二十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管理、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运维资金。

二十三 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运行电费;

(二)人工费用;

(三)管网、设备、设施维修和更换费用;

(四)进出水水质监测费用。

二十四 鼓励通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自愿捐赠和随自来水费收取适当的污水处理费等方式,以及民族地区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 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