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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出台8条措施 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20-03-05 11:0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服务企业。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主动靠前服务,深入摸查实际情况,了解掌握企业需求,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县(市、区)分局要认真研究企业提出的需求和实际困难,“一把手”要亲自抓,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关切,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帮助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二、推动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零跑动”。鼓励企业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畅通“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政务服务”APP等便捷渠道,引导企业采取非现场方式申请办理,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可通过邮件方式寄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申报等审批事项,审批部门通过电子文件开展相关审核,必须提交纸质材料的,先以电子版替代,待疫情结束后 1 个月内补齐纸质材料,审批结果通过邮件方式寄送。需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原则上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确需现场踏勘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和专家组长参与。需要与业主单位、中介机构等进行沟通的,鼓励采用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尽量减少当面沟通。

三、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其中,对临时性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四、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加强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指导和服务保障,确保辐射安全。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等 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迟提交,并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五、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做好指导服务,加急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

六、创新技术评估工作方式。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工作,对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专家等进行现场踏勘和集中召开评审会,采取视频录像、现场照片、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并确保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效率。

七、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主动实施关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八、帮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分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国家、省和市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