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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1〕8号)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21-12-01 17:09


韶关市昌明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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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刁晓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公司涉嫌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对原有年存栏1500头种猪、1300头肉猪养殖场项目和年存栏2250头肉猪养殖场扩建项目于进行了扩建,新建设6栋猪舍,目前有8302头肉猪存栏,超过原养殖场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的养殖规模,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肥育舍建设合同书》、《营业执照》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1〕8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项2.2裁量标准“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4%以上5%以下罚款。”和第一章第五项1.2裁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和落实整改要求,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养殖场的的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120万元百分之四的罚款,即4.8万元;对你公司养殖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4.8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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