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韶关市环境问题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12月16日)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发表日期:2016-12-16 17:00

截止2016年12月16日12时,我市共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17批共38件(其中25件来电、13件来信)交办案件。我市已全部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已办结案件12件(第1批来电21号、22号,第4批来电47号,第5批来信15号,第7批来电39号、40号,第8批来电43号,第9批来电48号,第10批来信24号,第11批来信30号、来电52号、53号),按督察组要求反馈查处情况20件(第1批来电21号、22号、第2批来电39号、40号;第3批来电45号,第4批来电47号,第5批来信4号、15号,第6批来电52号、53号,第7批来电39号、40号,第8批来电43号、来信21号,第9批来电47号、48号,第10批来信24号第11批来信30号、来电52号、53号),立案3宗,关闭1家,责令停产整改1家,追缴排污费74830元,处罚10万元。

第十一批30号交办案件{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近五百人联合)反映翁源县炭坑水电站违法建设,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投诉上访五年多,强烈要求依法停业关闭或拆除,但未解决。韶关市环保局明确指出:该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致函翁源县人民政府要求其对违法电站进行整治,但近一年过去,电站依然堵水截水,供水经常断水},案件调查核实情况:我县对近500人联名投诉的问题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县信访部门排查了三年多来的信访案件情况,没有发现反映炭坑水电站问题的上访件和来信来电件;走访原来的一些信访人后得知,此次信访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递交信访件是沿用2009年形成的签名材料。投诉内容部分属实。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为深入贯彻“五位一体”发展新理念,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县及时召开了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立即关停炭坑水电站。于2016年12月10日将《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翁源县龙仙镇炭坑水电站的通知》送达至炭坑水电站负责人手中,并落实了关闭措施。下一步,我县按有关政策给予炭坑水电站经营者相应补偿。同时,组成以分管水务副县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以炭坑水电站问题的处理为契机,举一反三,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分类分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切实将新《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落到实处。

    第十一批52号交办案件{韶关市乐昌市梅花镇流山管理区流水坳村梅花垃圾填埋场,经常冒烟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案件调查核实情况:12月10日乐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立即协同梅花镇政府前往流山村委会流水坳附近垃圾堆实地调查,发现垃圾堆内并没有新的垃圾焚烧的痕迹。此次投诉为再次投诉,投诉内容没有新增诉求,但存在少量臭气的现象。投诉内容部分属实。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针对少量臭气问题,乐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梅花镇政府对垃圾堆积点加强消杀,将乱堆放的垃圾清理好,用泥土覆盖。梅花镇已对填埋场加密消杀,并对乱堆放的垃圾清理好,泥土覆盖工作已完成,不能用泥土覆盖的区域已用膜覆盖的方式处理。同时在明显位置树立禁止焚烧垃圾的宣传告示,并指导梅花镇政府制定了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消杀制度等,确保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