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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单位概况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9-12-05 15:5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编制50名(其中行政编制3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原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分局),以及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浈江分局、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武江分局2个派出机构。下设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韶关市环境信息中心等3个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更名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内设11个科室,在县(市、区)设分局,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和监督执法。组织实施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