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8577152U
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研服务楼A703号
负责人: 李明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5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沐溪工业园企业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烟囱有冒黑烟的情况。2018年11月15日下午16:30时,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锅炉排气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137号)报告显示,你公司6吨燃生物质固定炉排蒸汽锅炉排气口烟尘浓度:2902mg/m3,NOX浓度440mg/m3。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30mg/m3的97倍,NOX200mg/m3的2.2倍。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1月15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18年11月15日现场执法照片若干;3.《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137号)一份。4.2018年11月19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询问笔录》一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超标排污,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方案对锅炉进行整治。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锅炉整治方案。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