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8-11-16 17:3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关市绿之盛米面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72354437P
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沐溪细村
负责人: 王 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沐溪工业园企业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韶关市绿之盛米面制品厂有冒黑烟的情况。 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00时至10:35时,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锅炉房内4蒸吨燃烧锅炉正在运行,检查时,你厂工人正在向锅炉内添加废旧模板及家具类板材燃烧。经查,你厂未办理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1月1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18年11月16日现场执法照片若干;3.2018年11月1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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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运行锅炉,未完善有关环保手续前锅炉不得运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对你厂进行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