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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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2018年9月22日22:35时,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到韶关市武江区碧桂园太阳城芷兰湾三期施工工地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建筑工地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查,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1月22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8年11月23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2018年11月22日现场执法照片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夜间超时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部门与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