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8-11-21 17:3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关市合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95699765E 
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甘棠大道甘棠九路1号
负责人: 康伦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 11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调试生产。经查,1.你公司合成车间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已经失去活性,未能及时更换活性炭, 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活性炭隔板。2.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设置不规范,危废仓库未见活性炭,有机废液等危废,危废去向不明。3.你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发现有部分白色有机废液。4.合成车间有机废气收集效果不佳,车间内防爆风扇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车间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1月20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18年11月20日现场执法照片若干;3.2018年11月22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询问笔录》一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