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流程
(2018年版)
根据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提高执行力,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确定本局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受理(审批科)---视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察看(审批科)---拟文(审批科)---审核(审批科科长)---签批(分管副局长)---出文(办公室)---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 市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符合有关规划或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及其它低污染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受理(审批科)---发布受理公告并通过OA办公系统同步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审批科、信息中心)---审查信息公示并同步进行批文撰写(审批科、信息中心)---审核(审批科科长)---签批(分管副局长)---出文(办公室)---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一般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受理(审批科)---发布受理公告(信息中心)---召开项目评审局务会议(重大项目环保审批委员会)---审查信息公示(信息中心)---拟文(审批科)---审核(审批科科长)---签批(分管副局长)---出文(办公室)---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3.具有邻避效应的环境敏感型项目、涉重项目及其他高污染或较敏感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受理(审批科)---发布受理公告(信息中心)---现场察看(审批科)---组织技术机构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审批科)---召开项目评审局务会议(重大项目环保审批委员会)---审查信息公示(信息中心)---拟文(审批科)---审核(审批科科长)---签批(分管副局长)---出文(办公室)---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一)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
网上申报排污许可申请(企业)---在排污许可核发系统上对企业网络申报的材料进行合规、完整性审核(审批科)---通知企业报送纸质材料并正式受理(审批科)---纸质材料审核(审批科)---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批科、环境监察分局)---各责任科(室)会签(环境监察分局、总量科、综合管理科、审批科)---领导签批(分管副局长)---根据签批结果登录核发系统完成网络审核(环境监察分局、总量科、审批科)---制作证件(审批科)---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
受理(审批科)---审核(审批科)---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批科、环境监察分局)---各责任科(室)会签(环境监察分局、总量科、综合管理科、审批科)---领导签批(分管副局长)---制作证件(审批科)---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另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
受理申报材料(含网上和纸质)(审批科)---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批科、综合管理科、环境监察分局)---审核纸质申报材料(审批科、综合管理科、环境监察分局)---领导签批---出证和信息入库、变更(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
受理(审批科)---视情况组织现场察看(审批科、应急办、环境监察分局)---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运输联单许可审查组作出审查意见(审批科、应急办、环境监察分局)---拟文(审批科)---领导签批(分管副局长)---出文(办公室)---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我市已批准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医疗废物,其处理的能力可涵盖全市七县三区的所有医疗机构且尚有富余。近年暂不会核发此项许可,审批流程(略)。
六、省、市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受理(审批科)---视情况组织现场察看(审批科、环境监察分局)---项目评审会议(重大项目环保审批委员会)---核准前公示(信息中心)---拟文(审批科)---审核(审批科科长)---签批(分管副局长)---出文(办公室)---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受理(审批科)---视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察看(审批科)---拟文(审批科)---审核(审批科科长)---签批(分管副局长)---出文(办公室)---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受理(审批科)---审核(审批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查意见(审批科、重金属办、环境监察分局)---领导签批(分管副局长)---制作证件(审批科)---送达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抄送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受理(审批科)---审核申报材料(审批科)---出具办理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十、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受理(审批科)---审核申报材料(审批科)---出具办理结果(审批科)---归档(局办公室)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十一、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1.一般项目验收:受理(审批科)---现场察看(审批科、环境监察分局)---验收公示---拟文(审批科)---领导签批---发文(审批科)---备案(审批科、局办公室、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2.涉及危废产生的项目验收:受理(审批科)---现场察看(审批科、重金属办、环境监察分局)---验收公示---拟文(审批科)---领导签批---发文(审批科)---备案(审批科、局办公室、重金属办、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3. 含有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的项目验收:受理(审批科)---现场察看(审批科、综合管理科、环境监察分局)---验收公示---拟文(审批科)---领导签批---发文(审批科)---备案(审批科、局办公室、综合管理科、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4.报告书类项目验收:受理(审批科)---现场察看(审批科、环境监察分局、应急办)---重大项目现场检查组作出现场检查意见---验收公示---拟文(审批科)---领导签批---发文(审批科)---备案(审批科、局办公室、环境监察分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备注:1、承诺时限不含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挂网公示、现场勘察等环节所需的时间。
2、本流程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更新,并做相应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