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9-07-04 10: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罚〔20197

邓永锋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白芒管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2月18日对你涉嫌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2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组织人员在浈江区新韶镇大陂村友谊山庄旁边空地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经查,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铝灰,为一般固体废物,约60吨;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倾倒的铝灰进行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监测结果显示倾倒的铝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指标低于参考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2月16日和2019年2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20192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2月18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固)字(2019)第003号]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9〕7号)、2019年3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在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和进行整改,并将倾倒的铝灰及时转移回武江区西河镇大村南村韶关市华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900002242)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