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市两办《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韶办发〔2019〕44号)的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便于工作开展,经研究决定,现就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编号公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公章
自2019年11月1日起,启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编号公章,其中(*)数字为4、5、6、7、8、9、10、11,分别代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翁源、新丰、仁化、始兴、南雄、乳源、乐昌分局。
二、使用范围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编号公章仅适用于各分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实施应当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的对外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各分局实施的行为,仍继续适用制发的生态环境分局公章。
特此公告。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